刑法修正案(十二)草案將單位行賄罪刑罰由原來最高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,修改為兩檔刑罰。實踐中,單位行賄案件較多,與個人行賄相比法定刑相差懸殊。一些行賄人以單位名義行賄,規避處罰,導致案件處理不平衡,懲處力度不足。刑法修正案(十二)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。草案將單位行賄罪刑罰由原來最高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的一檔刑罰,修改為兩檔刑罰:“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罰金”和“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”。“防止單位行賄行為發生,關鍵要做好查辦、治理、教育三方面的工作,讓各單位不敢行賄、不能行賄、不想行賄。”周暉稱,應嚴肅查處單位行賄行為,形成強大震懾;強化相關行業、領域源頭治理,通過召開案件剖析會、向主管部門制發監察建議書等深入分析原因,持續以監督護航經濟發展,助力構建良好營商環境;將警示教育向行賄單位所屬的行業、領域延伸,讓更多單位受警示、明代價、存戒懼。